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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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2016〕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法医类、物证类及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其中,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三、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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